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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咸XX等与大城县臧屯乡咸堤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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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
原告咸XX。
原告XX。
原告咸X。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臧屯乡咸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咸XX,该村村主任。
第三人咸XX,又名咸XX。
第三人咸XX。
第三人咸XX。
第三人咸XX。
第三人咸XX。
原告谢XX、咸XX、XX、咸X与被告大城县臧屯乡咸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咸XX、咸XX、咸XX、咸XX、咸XX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XX、咸XX、XX、咸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XX、咸XX、XX、咸X负担。
审判长商XX
审判员田XX
审判员司惠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X
  • 2016-04-06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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