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
原告咸XX。
原告XX。
原告咸X。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臧屯乡咸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咸XX,该村村主任。
第三人咸XX,又名咸XX。
第三人咸XX。
第三人咸XX。
第三人咸XX。
第三人咸XX。
原告谢XX、咸XX、XX、咸X与被告大城县臧屯乡咸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咸XX、咸XX、咸XX、咸XX、咸XX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XX、咸XX、XX、咸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XX、咸XX、XX、咸X负担。
审判长商XX
审判员田XX
审判员司惠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