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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与吴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浙0282民初9800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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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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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被告:吴X,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郑X诉被告吴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郑X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郑X负担,交纳本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无
代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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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15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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