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被告:吴X,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郑X诉被告吴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郑X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郑X负担,交纳本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无
代书记员 张XX
?PAGE?2?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