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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XX与方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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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励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杨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被告:方XX(系慈溪市方成XX业主),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励XX与被告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励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穆勤
人民陪审员陆建明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陆XX
  • 2016-12-12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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