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杨生智,宁XX律师。
被告保X,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与被告保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X负担。
代理审判员汪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