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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与保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兴民初字第633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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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沈X,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杨生智,宁XX律师。
被告保X,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与被告保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X负担。
代理审判员汪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XX
  • 2015-10-09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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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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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7年在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12年入选宁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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