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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陈XX、韦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桂0881民初1787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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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徐XX,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韦X,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桂平市。
原告徐XX与被告陈XX、韦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XX、韦X共同归还借款5.5万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5.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徐XX。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
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6月起至2016年12月期间先后向原告借款9万元,其中,2015年6月借到4万元、2015年9月借到4万元、2016年8月借到1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付,先付息后还本。
被告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借款及支付了部分利息给原告。
2017年8月起,被告不再还本付息。
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重写结算了欠款后,被告收回之前立写的《借条》并重新写下《借条》给原告收执,新《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5.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
若逾期还款,被告自愿以家中一切财物按价拍卖归还给原告。
原、被告还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付,先付息后还本。
被告重新立写《借条》后,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
原告多次追讨后,被告交付一张银行卡给原告,原告仅从中领取利息2000元。
之后,被告依然未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
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XX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情况属实,直至2017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5万元,但被告韦X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韦X并没有在《借条》中签字,涉案借款也并非用于家庭开支。
被告陈XX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时,两被告已经离婚,涉案债务为被告陈XX个人债务。
被告韦X既没有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
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陈XX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
被告借款后曾支付过部分利息及归还了部分借款。
截止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对借款进行了结算,被告陈XX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5000元。
于是,被告便以尚欠借款及利息作为借款本金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被告陈XX借到原告5.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
被告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后向被告支付过2000元利息。
另查明,两被告属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办理补发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11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的问题。
原告提供的《借条》、《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被告陈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关于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借款,被告应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
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已履行提供借款之义务,那么被告应承担还款之责任。
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及归还部分借款。
2017年12月30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借款及四个月的借款利息5000元,被告并以所欠借款及利息之和5.5万元作为后期借款本金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
被告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结算时,前期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应为5.4万元(5万元+5万元×2%×4个月)。
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5万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被告应返还尚欠借款5.4万元给原告。
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10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
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既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原告自认被告重新立写《借条》后支付了2000元借款利息,但具体支付时间,原告表示记不清楚。
对被告支付上述2000元借款利息的时间,本院无法进行确认。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以借款5.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月利率2%计付,本院依法不予完全支持,被告重新立写《借条》后已支付的2000元借款利息应当从中予以抵减。
关于被告陈XX、韦X应否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给原告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之规定,原告主张涉案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涉案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返还借款5.4万元给原告徐XX;
二、被告陈XX应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5.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应从中予以扣减)给原告徐XX;
三、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XX负担7元,由被告陈XX负担58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XXX;账号:20×××16。
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甘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XX
  • 2018-06-27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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