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X。
委托代理人张伟国,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刘X。
原告吉X与被告刘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琴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吉X负担。
审判员 袁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