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
法定代表人:马XX,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X、唐XX系东辽平岗分理处客户经理。
被告:甄X,男,住所地:东辽县云XX
被告:李XX,男,住所地:东辽县云顶镇云XX
被告:甄XX,男,住所地:东辽县云顶镇兴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甄X、李XX、甄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甄X、李XX、甄XX下落不明,原告中国XX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甄X、李XX、甄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对被告甄X、李XX、甄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判员 刘晔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