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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常XX等与廊坊市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8)冀1003行初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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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常XX。
原告王XX。
原告王XX。
原告张XX。
原告贾XX。
被告廊坊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X,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河北XX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XX、常XX、王XX、王XX、张XX、贾XX诉被告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XX、常XX、王XX、王XX、张XX、贾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常X、李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XX、常XX等六人诉称,河北省法制办薛某等三人于2017年8月22日在安次区国土分局的调查笔录显示,后南昌XX村主任证实园区占地是2010年左右,大概600亩,涉及原告的承包地。2018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安次区建设局对东冠逸品龙湾、廊坊汇贤城2个生活小区项目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3月27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利害关系。这样的答复岂能让原告XX。原告在复议期间提交的“关于贾XX等群众反应问题的答复、河北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常XX承包地属安次区征地范围证明”等证据都能够证明原告的承包地被非法侵占,而复议机关没有认真调查,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次区建设局审批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既违规又违法。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廊坊市建设局廊建复不受[2018]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常XX、常XX等六原告坚持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撤销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局对东冠逸品龙湾、廊坊汇贤城2个生活小区项目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增加被告“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局”,经法庭释X,六原告仍坚持增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被告廊坊市建设局作为复议机关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施工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亦未证明与该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由,作出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不包括“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的驳回”。据此,六原告只能依法单独起诉原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不能一并共同起诉;但经本院依法释X,六原告仍然坚持共同起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故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XX、常XX、王XX、王XX、张XX、贾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丽红
人民陪审员  孟德山
人民陪审员  李德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晨
尹贵川
  • 2019-02-25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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