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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江苏省XX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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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X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东XX。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XX(以下简称东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东XXX于1997年8月份同意张XX调入该农场工作,1998年4月正式转入东XXX工作,1999年2月进入东XXX农业开发办工作,2000年年底东XXX撤销农业开发办后,未安排张XX工作岗位,东XXX所称单位此时实行竞聘上岗而张XX未参加竞聘放弃工作一事是虚假的。
2000年以后,张XX多次向东XXX询问安排工作事宜,未得到明确答复。
2015年张XX到东XXX劳资科查询,才发现劳资科无张XX劳动关系信息,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东XXX补发工资、补交社会保险。
原审法院未能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东XXX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XX再审申请。
关于实行竞聘上岗一事,东XXX当时已将竞聘通知贴在农场门口及院内的公告栏里,张XX认为竞聘上岗是假的竞聘机制,是内部安排好的,说明其知道竞聘上岗一事,只是未参加而已,同时东XXX当时有上万职工,仅张XX不知道竞聘上岗一事,不符合常理。
张XX离开东XXX农业开发办后,没有在东XXX工作,称其平时在家做饭带孩子,有时打工,说明其对自己有安排。
原审认定张XX长期没有为东XXX提供劳动,东XXX也未解除与张XX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在此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X于1998年8月10日正式调入东XXX工作,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但自2000年年底东XXX农业开发办撤销后,张XX就未在东XXX工作,而是长期在家或在外打工,即张XX长期未为东XXX提供劳动,由于东XXX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与张XX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
中止履行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张XX要求东XXX补发2000年以后至2015年的工资没有依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东XXX自愿补发张XX1997年8月份的工资400元、1997年9月至12月每月工资100元、1998年全年每月津贴100元,合计2000元,对此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张XX要求东XXX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有据,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苏XX
审判员曹X
审判员傅志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戴XX
  • 2017-09-0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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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阳,央企法律顾问转行做律师,专职做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起工作于央企中交第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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