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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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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代理人:史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原企业名称: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
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的原告刘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原、被告所签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移送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陈华
人民陪审员汪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汪XX
  • 2015-06-0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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