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刘XX等与刘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农民。
委托代理人钟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刘XX、刘XX、刘XX、刘X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瑞岭,上诉人刘XX、刘XX、刘XX,被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刘XX、刘XX、刘XX、刘XX。
审判长王鸿云
审判员王宗新
代理审判员张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XX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2015-08-13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