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农民。
委托代理人钟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刘XX、刘XX、刘XX、刘X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瑞岭,上诉人刘XX、刘XX、刘XX,被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刘XX、刘XX、刘XX、刘XX。
审判长王鸿云
审判员王宗新
代理审判员张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XX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