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5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林咏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