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南区云XX106-4-103。
法定代表人:熊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曹X、黄X,均系湖北XX律师。
被告:黄XX,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武汉XXXXX,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系黄XX之夫),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武汉XX梦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校长,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黄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丽
二○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