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东莞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靖靖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东莞XX公司(以下简称XX米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XX米XX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约定可在双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诉前双方已经口头协商确定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XX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已约定“如协议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提请至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据此,若有纠纷双方可选择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本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称诉前双方已经口头协商确定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XX公司现已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徐卓斌
代理审判员孔立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2017-09-21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