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XX,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赵XX,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实习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赖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134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申请人吴XX名下银行存款4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XX依据已生效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终8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47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XX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吴XX名下银行存款4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缪XX
人民陪审员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季惠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