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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与黄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开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X,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香港居民。
上诉人欧XX与被上诉人黄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XX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欧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XX
审判员尹伊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XX
  • 2018-07-20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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