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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与钟XX、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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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淡秋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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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地址:湖州市XX。
代表人:罗X。
委托代理人:姜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
被告:周XX。
原告上海XX与被告钟XX、被告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群安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上海XX的委托代理人林淡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XX起诉称:2012年4月27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被告周XX(系钟XX妻子)作为共同还款人,合同约定授信总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授信有效期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同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1),被告周XX(系被告钟XX妻子)作为共同抵押人,约定以其名下位于湖州市湖东XX一区27幢的房产的和土地(房产证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号;土地证号:湖土国用(2001)字第1-10837号)作为抵押物为其在2012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止的期间内向被告钟XX连续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40万元提供连带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办理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110XXXX4727号,湖土他项(2012)第02759号)。2012年5月4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01),被告周XX(系钟XX妻子)作为共同还款人,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1日,年贷款利率为签订合同时基准年利率(6.56%)上浮40%计算付息,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于签约当日即将人民币18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钟XX指定账户,履行了付款义务。2013年4月28日,被告钟XX、周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将还贷期限变更为2013年10月31日。现双方约定借款还款日已过,经多次催促,两被告均未履行义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钟XX、周XX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84516.49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29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暂合计人民币XXX.49元;2、原告对被告钟XX、周XX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上海XX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举证如下:
一、《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结婚证一组,证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被告周XX作为共同还款人,钟XX、周XX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1),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一组,证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周XX作为共同抵押人,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
三、《个人借款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01),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组,证明2012年5月4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周XX作为共同还款人,同日原告将借款本金180万元打入被告钟XX指定账户的事实。
四、《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一份,证明2013年4月28日,被告钟XX、周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将还贷期限变更为2013年10月31日的事实。
五、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上海XX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的事实。
六、证明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8月6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X元,逾期利息211159.86元的事实。
被告钟XX、被告周XX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举证。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钟XX、被告周XX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2年4月27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被告周XX(系钟XX妻子)作为共同还款人,合同约定授信总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授信有效期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并为因支用本合同项下额度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1),被告周XX作为共同抵押人,约定以其名下位于湖州市湖东XX一区27幢的房产的和土地(房产证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号;土地证号:湖土国用(2001)字第1-10837号)作为抵押物为其在2012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止的期间内向被告钟XX连续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40万元提供连带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办理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110XXXX4727号,湖土他项(2012)第02759号)。2012年5月4日,被告钟XX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520120XXXX002401),被告周XX作为共同还款人,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1日,年贷款利率为签订合同时基准年利率(6.56%)上浮40%计算付息,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于签约当日即将人民币18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钟XX指定账户,履行了付款义务。2013年4月28日,被告钟XX、周XX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将还贷期限变更为2013年10月31日。现双方约定借款还款日已过,经多次催促,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以致纠纷成诉。
另查明,截止2014年8月6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X元,逾期利息211159.86元
再查明:原告上海XX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但被告钟XX、周XX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亦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钟XX、周XX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对原告要求被告钟XX、周XX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对被告钟XX、周XX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钟XX、周XX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务,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XX、被告周XX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XX、被告周XX立即归还原告上海XX借款本金XXX元,支付逾期利息211159.86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6日止,自2014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收),合计XXX.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钟XX、被告周XX应支付原告上海XX律师代理费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原告上海XX对被告种英明、被告周XX所有的位于湖州市湖东XX一区27幢的房产和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110XXXX4727号;湖土他项(2012)第02759号)就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49元,减半收取11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25元,由被告钟XX、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群安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宋X
  • 2014-08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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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淡秋,法学本科,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州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办案技巧。2014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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