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何英,福建XX律师。
被告:汪X,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吴XX与被告汪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XX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XX负担。
审判长邱于义
审判员王雅稚
人民陪审员邱茵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XX
速录员傅XX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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