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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姚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桂0205执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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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梁X,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韦柳雪,XXX律师。
被执行人姚XX,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证件号码XXX。
被执行人谢X,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XXX。
梁X与姚XX、谢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姚XX、谢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XX、谢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姚XX、谢X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暂时无法执行。
执行人姚XX、谢X房产均办理有抵押,且其他法院正在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姚XX、谢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姚XX、谢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eb5d33fa469a4e7c96a6c012XXXX8054de:257Article-1Paragraph|第款]][[eb5d33fa469a4e7c96a6c012XXXX8054de:257Article-1Paragraph6List|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X
审判员覃XX
审判员韦棋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XX
  • 2016-11-29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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