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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XX与刘XX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类
  • (2019)鲁01行终1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美萍律师

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陈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XX,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XX新东站管理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逯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美萍,山东XX律师。
一审第三人济南市XX,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X,主任。
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XX(以下简称鲍山街道办)因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行初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在济南市XX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所在土地登记号为历城集用(2013)第010XXXX0392号,证载使用权面积为398平方米,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原告上述房屋于2017年12月20日由被告成立的临时机构历城区鲍山街道济南新东站片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鲍山街道办庭审中认可是其成立的临时机构历城区鲍山街道济南新东站片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拆除了原告刘XX涉案房屋,该指挥部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时未履行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XX于2017年12月20日拆除原告刘XX位于济南市XX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XX负担。
上诉人鲍山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认定上诉人鲍山街道办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拆除,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鲍山街道办不是执法机关,不具有依法定程序认定、拆除建筑的相关程序性的行政职权,只是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履行拆除工作的职责,这一工作是整个征地行政行为最末端的行为,对街道办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拆除程序,没有法律规定。2.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合同已经签订,拆迁补偿以建设安置房的形式支付,土地的所有权已经随征收而转移,作为仅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上诉人,更应当服从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腾出所占土地,其拒不搬迁属于对已被国家征收土地的侵占。被上诉人对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但没有依法定程序主张其权利。被上诉人既不申请协调也未申请裁决,因此被上诉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并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予以拆除房屋腾交土地,完成征地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上诉人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采取拒不搬迁的方式对抗,严重影响了重点工程的建设,上诉人鲍山街道办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行为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行初195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XX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第三人济南市XX二审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因历城区鲍山街道济南新东站片区建设工程指挥部系由鲍山街道办组建的临时性机构,不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组建机构鲍山街道办承担。在未经被上诉人刘XX同意,且未与被上诉人刘XX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上诉人鲍山街道办对被上诉人刘XX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该拆除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亦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违法强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鲍山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曹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XX
书 记 员 高XX
  • 2019-03-27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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