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镇康县南XX**号。
负责人和有平,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云南XX律师。
第三人镇康县人民政府(原系被告,2017年12月17日经原告申请变更为第三人)住所地:镇康县南伞镇泰和XX。
法定代表人董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镇康县南伞镇和顺XX**号。
法定代表人罗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璐,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XX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度假区滇池卫城**期*期***层商铺**室。
法定代表人刁XX,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李XX,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生,原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原告临翔区XX公司诉被告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第三人镇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云南XX公司、第三人李XX房屋行政登记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李XX被刑事拘留,涉其相关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7年7月18日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2017年12月17日,原告临沧市临翔区XX公司申请将原诉讼地位被列为被告的镇康县人民政府变更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相关规定,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已由行政法规授权给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涉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诉讼就应该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所属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即属不动产登记事项,原告将本案被告变更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所属的政府职能部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虽然就本案涉诉事项原告已向本院起诉,而本院亦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由于本案所诉被告系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从审级角度由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加之涉案房屋坐落在镇康,本案由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亦更为方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镇康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随案移交镇康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邬XX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李世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