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诉张XX离婚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类型: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女,住威远县。
委托代理人曹X,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X,男,住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李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XX
判决时间:
2016-02-24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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