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Y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于2015年8月至9月间,向被告人B、C、D等人分别购买了以上述三被告人各自名义开办的银行卡若干张并在三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以三被告人的名义办理了多台POS机。被告人A于2015年9月至11月间,通过多次刷被告人B、C、D等人名下POS机的方式帮助他人将诈骗所得赃款210万余元转移到其向上述三被告人购买的银行卡上,再雇佣上述三被告人持各自名下的银行卡分多次从郑州及周边市县银行将上述赃款取出。被告人B明知被告人A实施诈骗犯罪,仍对其实施帮助,自己多次为其取款或在其指使下为其监督被告人B、C等人取款,被告人B、C明知被告人A实施诈骗犯罪,仍对其实施帮助,多次为其取款。其中,被告人A、B诈骗数额分别为210万余元,被告人C、D诈骗数额分别为93万余元。被告人A委托霍亮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A犯有诈骗罪有异议,本案的证据能证实22名被害人被骗的事实,且本案涉案的赃款XXX元也是通过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转移,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本案电信诈骗的实施者就是四被告人的任何证据,故认定四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属理据不足.对拟认定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表异议。
案件结果:
最终Y区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进行庭前指导,辩护人认为如果根据被告人A所在地法院审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被告人A涉案金额达到200余万元。量刑应在有期徒刑12年左右,而通过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改变涉案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使得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