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4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萌,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林XX,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刘XX,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XXX与被告林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XXX以其与林XX、刘XX要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妙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