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XX(已死亡),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X,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万XX因与被上诉人岳XX、任XX、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七十一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而岳XX于2018年2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违反上述法定程序,且未向岳XX的继承人送达一审判决书,导致岳XX的继承人是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及是否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咏梅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王冬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XX
书 记 员 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