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夏X与蒲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粤2071民初3329号
债权债务
袁永献律师 在线
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996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夏X,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袁永献,崔XX,广东XX律师。
被告:蒲XX,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夏X诉被告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永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诉称:2014年4月3日,被告蒲XX(甲方)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介绍与原告夏X(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编号076XXXX0068),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5014.80元,经甲方同意及授权乙方将本协议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甲方应交纳给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甲方账号,甲方分12个月偿还,每月30日偿还本息合计3268.05元,还款起止日期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甲方逾期还款的应当承担罚息和违约金,罚息每日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2%收取,违约金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甲方逾期达到15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协议还约定,因甲方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将由甲方承担,如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借款协议在中山市东区签署并履行。
同日,被告蒲XX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签订XX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协议约定:蒲XX有一定的资金需求,上述三公司为蒲XX提供借款咨询、出具审核意见、推荐出借人、促成交易服务,蒲XX在上述三公司的促成下,与特定的出借人于2014年4月3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35014.80元),蒲XX在获得借款的同时应向上述三公司支付咨询费2557.55元、审核费401.18元,服务费2056.07元,经蒲XX同意,蒲XX授权出借人在向蒲XX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将咨询服务费及审核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的费用由出借人代为支付给上述三公司;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4月4日,原告代被告向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支付咨询费2557.55元、审核费401.18元、服务费2056.07元后,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9800元。
后被告仅于2014年4月至10月30日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余下款项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余下款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应依约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余下款项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589.50元并计付利息[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利息为350.15元;另从2014年12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包括违约金、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为2947.0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夏X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借款协议;2.XX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3.收据;4.转账凭证;5.委托代理协议;6.代理费发票。
被告蒲XX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答辩期间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到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
原告所举书证及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蒲XX作为甲方(借款人),夏X作为乙方(出借人),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5014.80元;还款分期月数是12个月偿还;还款日为每月30日(12:00前,节假日不顺延);月偿还数额为3268.05元;还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甲方专用账户户名为蒲XX,账号62×××83,开户行中国XX;付款方式为网上银行XX款,由乙方通过网上银行XX款方式将款项XX入到甲方专用账号中(如遇到网上银行XX款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乙方则通过银行柜台XX款业务将借款XX入到甲方专用账号中);在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同意及授权乙方将本协议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甲方应交纳给XX公司的咨询费、XX公司的审核费及XX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甲方专用账号中;甲方必须按月足额偿还对乙方的本金和利息;任何应从甲方账户划扣的款项,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委托合同机构每月从甲方指定账户中准确划扣相应数额;若甲方提前还款,甲方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甲方和乙方商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非还款日及节假日),由甲方一次性将当月还款及剩余本金存入甲方专用账号中;若甲方晚于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如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逾期违约金;每日按当月至借款结算的应还本息的0.2%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罚息;若甲方偿还金额不足,偿还顺序按照先后顺序为罚息、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甲方栏有蒲XX字样的签名及捺印,乙方栏有夏X字样的签名。
同日,蒲XX作为甲方,XX公司作为乙方,XX公司作为丙方,XX公司作为丁方,双方签订一份XX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约定:甲方在经丁方推荐,与特定的出借人于2014年4月3日签署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35014.80元,借款编号为076XXXX0068,甲方应按在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向丙方支付审核费,向丁方支付服务费;甲方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款项的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2557.55元,向丙方支付审核费401.18元;向丁方支付服务费2056.07元,三方合计5014.80元;如甲方与出借人就提前还款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则视甲方提前还款日期的不同,享受不同比例的退费(退费中51%为乙方的咨询费,8%为丙方的审核费,41%为丁方的服务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如四方均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若甲方偿还金额不足,偿还顺序按照先后顺序为服务费、罚息、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丁方保留将甲方违约失XX的相关XX息在媒体披露的权利;因甲方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将由甲方承担;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方栏有蒲XX字样的签名及捺印,乙方栏有XX公司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丙方栏有XX公司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丁方栏有XX公司加盖的合同专用章。
2014年4月4日,XX公司出具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夏X代借款人蒲XX交来咨询费2557.55元。收款单位栏有XX公司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收款人栏有李X字样的签名,交款人栏有夏X字样的签名。同日,XX公司出具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夏X代借款人蒲XX交来服务费2056.07元。收款单位栏有XX公司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收款人栏有李勤字样的签名,交款人栏有夏X字样的签名。同日,XX公司出具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夏X代借款人蒲XX交来审核费401.18元。收款单位栏有XX公司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收款人栏有刘欢字样的签名,交款人栏有夏X字样的签名。庭审中,夏X称借款协议是由三公司起草,借款协议上“蒲XX”字样的签名、捺印是由蒲XX本人所签及所捺。夏X称扣减其代蒲XX支付的咨询费2557.55元、审核费401.18元、服务费2056.07元、XX访服务费200元后,其向蒲XX支付借款本金29800元,但并未就XX访服务费200元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另夏X自认收取蒲XX支付至2014年10月30日利息,且蒲XX从2014年11月30日开始拖欠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14589.5元未予偿还。蒲XX未依约还本付息,夏X经催收无果,遂于2016年2月16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
另查:2016年1月4日,夏X与广东XX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夏X委托崔XX、袁永献为蒲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同日广东XX开具一张编号为073XXXX9098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购买方名称为夏X,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律师费,价税合计1052元。
本院认为:夏X与蒲XX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XX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收据、转账凭证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夏X与蒲XX约定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蒲XX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约定的相关费用后支付至蒲XX指定账号之日生效。夏X代蒲XX支付了咨询费2557.55元、审核费401.18元、服务费2056.07元、XX访服务费200元,属于其向蒲XX提供借款的一部分,并提交收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夏X自认已收取蒲XX支付至2014年10月30日的借款本息,蒲XX尚欠借款本金14589.5元未予偿还。蒲XX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该行为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夏X主张蒲XX偿还借款本金14589.50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夏X主张蒲XX支付律师费1052元,并提供借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为证,且该诉求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蒲XX经过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蒲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夏X清偿借款本金14589.50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蒲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夏X支付律师费105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逾期履行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蒲XX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睿
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
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嘉婷
吴晓芳
  • 2016-05-17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袁永献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袁永献律师
5.0分服务:996人执业:10年
袁永献律师
14420201****3701 执业认证
  • 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
  • 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华廷路灯都华廷A型9号D区10卡一楼(体育馆后面)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袁永献律师,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优秀律师。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 133 9259 4980
  • 1339259498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