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廷宇物业管理X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84687630。
法定代表人:龚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勇,重庆XX律师。
被告:龚X,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勇,重庆XX律师。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廷宇物业管理XX与被告张XX、龚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廷宇物业管理XX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廷宇物业管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廷宇物业管理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