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华XX,泰安市XX。
委托代理人:米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
一审被告:华XX,农民。
一审被告:泰安市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琵琶村南XX。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华XX因与被申请人宁XX及一审被告华XX、泰安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郑XX
审判员尹XX
审判员冯小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