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农民,住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居民,住资中县。
原告马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马XX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员朱纪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