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XX,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XX,女,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李X与被告陈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X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琳
代书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