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X。
委托代理人张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陈XX,1958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张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汪XX诉被告陈XX、陈XX、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汪XX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0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徐 水 清
人民陪审员 欧阳筱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