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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连云XX市XX公司与李XX、刘X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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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XX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XX市连云区大港西XX。
法定代表人:龚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连云XX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连云XX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X
原审被告:马X
原审被告:李XX
原审被告:孙X
原审被告:刘XX
原审被告:连云XX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XX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连云XX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原审被告连云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刘XX、刘X、马X、李XX、孙X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XX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XX上诉称,李XX是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与XX公司无任何关系,李XX也未与XX公司约定任何管辖。
李XX的经常居住地为连云XX市海州区,不在连云区,连云区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连云XX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1、涉案当事人除李XX外,其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连云区,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诉讼。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XX公司作为贷款人,住所地属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3、李XX居住在海州区,如果起诉李XX一人,又无其他约定的话,可以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连云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审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XX公司、刘XX、刘X、马X、李XX、孙X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协议管辖条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XX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李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洋
代理审判员黄文波
代理审判员丁燕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XX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2017-03-20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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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阳,央企法律顾问转行做律师,专职做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起工作于央企中交第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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