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981880。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铭,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