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范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文兵,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罗XX,女,汉族。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XX公司诉被告罗XX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XX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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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温XX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