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代表人:郑X,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庆,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嘉兴XX**公*,住所地浙江*嘉兴市。
法*代表人:董XX,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浙江XX律师。
被告:杭*XX**公*,住所地浙江*杭*市。
法*代表人:马X。
原告XX**公**被告嘉兴XX**公*、杭*XX**公**害商*权*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法*允许*范*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现XX**公***撤诉,于**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公**担。
审判员 孙*
二〇一七年*月五日
书记员 沈*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