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X,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嘉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XX,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嘉兴XX公司、杭州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XX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沈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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