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XX,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553XXXX1240-3。
法定代表人亓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良艳,山东XX实习律师。
原告郑XX诉被告济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焦XX,被告济南XX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X、马良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X诉称,2013年1月,原告到被告位于泰安市南部高新区皇冠小区3号楼1单XX的办事处工作,从事淘宝售后和分销工作。自原告参加工作一年之内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劳动地点,要求原告到济南工作,致使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5年1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仲裁裁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5140.7元;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89.3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102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损失10793.8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保险金损失3777.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