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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蒋XX等与XXX等追偿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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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成功的诉讼。使得被告骆艳萍需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一健、蒋桂芳代偿款1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蒋XX,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义乌*。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浙江XX律师。
被告:XXX,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义乌*。
被告:叶XX,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义乌*。
原告周XX、蒋XX诉XXX、叶XX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叶*适用简***审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成*议庭,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叶XX经*院公*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周XX、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9万*,并自2017年5月4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支*利*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由:被告XXX于2013年8月18日向*江XX申*商XX卡(卡号:62×××07),授信额度二十万*民币,由两原告共同提供担保,两被告系夫妻关*,被告叶XX作为配偶在申*时*为联系人。后*告XXX产生逾期未还的情况,银行主张*权*诉,两原告无奈履行保证责任*19万**项*2017年5月3日支*给银行,XX银行开具了两被告的代偿证明,两原告拥有*偿权,两原告多次催讨后*告仍不归*。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XXX、叶XX未作答辩。
经*理查*:2013年8月18日,XXX向*江XX申*办理信用卡即浙江*泰商*银行商***,申*额度为人民币20万**。同日,两原告与浙江XX签订了XXX一份,约定原告蒋XX、周XX自愿为被告XXX上述商***项*的债务提供连*责任*证,保证担保范*包*透支*金、利*、罚息及费*(手续费、追索*、实现债权**的律师*理费*各项**)等全*债务,保证期间自商***项*透支*限届满*次日起两年,多次透支*还的,各次透支*保证期间延长至最后*次透支*限届满*日起两年。浙江XX经*核向*告XXX发放了额度为20万**商***,卡号为:62×××07。后*告XXX多次透支,后*生逾期,本息均未归*,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浙江XX诉至本院,2017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出判决。2017年5月3日,原告周XX、蒋XX履行了担保责任,向*江XX归*了担保代偿款19万*。该款被告XXX至今未归*两原告。为此,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江XX银行证明*份、商***申*表复印*一份、商***保证合同复印*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及两原告的陈X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周XX、蒋XX代被告XXX归*浙江XX借款19万**,依法****告XXX追偿。原告要求被告XXX归*代偿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两原告并未提供被告XXX、叶XX系夫妻关*的证据,亦未提供该笔借款系用于*妻共同生产生活所需,依法**担举证不能*法*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被告XXX、叶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决。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的第三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原告周XX、蒋XX代偿款19万**赔偿利*损失(自2017年5月4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XX、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208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金**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叶XX
人民陪审员  丁**
人民陪审员  侯*槐
二〇一八年*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XX
  • 2018-06-04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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