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高XX,系诉讼代表人,农民。
原告郭XX,系诉讼代表人,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张XX,农民。
原告张XX,农民。
原告张XX,农民。
原告张XX,农民。
原告张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张XX,农民。
原告张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原告郭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原告郭XX、郭XX、高XX、郭XX、郭XX、郭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张XX、张XX、郭XX、郭XX诉被告王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郭XX、高XX、郭XX、郭XX、郭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郭XX、张XX、张XX、郭XX、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刘保健
审判员焦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卞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