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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郭XX与被申请人李XX合伙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鼓民申字第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庆奎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郭XX,女,汉族,1956年1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庆奎,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XXXX10144946)。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


申请再审人郭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郭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池


审判员 邓秀蓉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黄XX


  • 2014-08-25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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