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郭XX,女,汉族,1956年1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庆奎,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XXXX10144946)。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
申请再审人郭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郭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池
审判员 邓秀蓉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