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覃XX,女,壮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上诉人覃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29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覃XX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请求:1.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2918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李XX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覃XX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覃XX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