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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知民初字第00750号

  • 综合类型
  • (2011)宁知民初字第75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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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万代恒光明高新XX厂房第4栋。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李塔汇镇延寿XX。
法定代表人汪XX。
委托代理人张XX。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被动红外探测器(幕帘式LH-912D)专利权;
二、被告同意于2012年8月20日前,向原告提供侵犯原告“被动红外探测器(幕帘式LH-912D)专利权深圳侵权人的工商注册信息,并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购买的该侵权人涉嫌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一套,以及相应公证文书、购买发票等公证文件原件;
三、被告同意于2012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四、如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协议,被告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五、诉讼费用4400元由被告承担;
六、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永宏
代理审判员吴秋实
代理审判员臧文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速录员王X
  • 1970-01-01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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