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XX,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英升,福建XX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林XX,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待业,住莆田市仙游县。
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就申请人章XX与被申请人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闽0425财保3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林XX可得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并将申请人章XX所有的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XXXXX室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一并查封。现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5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章XX所有的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XXXXX室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XXXXX)的查封。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㈠保全错误的;
㈡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㈢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