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38年9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石XX,女,汉族,1940年3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江X,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江X,男,汉族,2009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常X、万露露,安徽XX律师。
被告:许XX,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XX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1943357N.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原告XXX、石XX、江X、江X与被告许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XXX、石XX、江X、江X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石XX、江X、江X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石XX、江X、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30元,减半收取计8865元,由XXX、石XX、江X、江X负担。
审判员 许则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