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X,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迮X,农民。
原告纪X与被告迮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纪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X负担。
审判员金贵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朱X
189 5506 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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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