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XX,凤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中专文化,农民。
被告:周X,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张X的母亲)。
两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原告孟X与被告张X、周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XX,被告张X及被告张X、周X的委托代理人吴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诉称:2014年2月9日,孟X与张X经媒人江X、张X介绍相识。
2014年2月7日,孟X与张X在官沟悦来酒店订婚,订婚时张X、周X向孟X索取10000元见面礼。
之后,张X在一个月的时间又花费孟X4000元。
2014年3月30日,张X提出与孟X分手。
孟X要求张X、周X返还订婚彩礼款14000元。
张X、周X辩称:孟X和张X之间并不存在订婚,张X、周X未向孟X索取彩礼、见面礼,后期张X花费孟X4000元更不存在。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孟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孟X与张X经媒人江X、张X介绍相识。
2014年2月7日,孟X及其父母与张X及其母亲周X,双方在官沟悦来酒店会面聚餐,席间孟X通过媒人江X、张X给张X见面礼10000元。
此后,孟X与张X建立恋爱关系。
2014年3月30日,孟X与张X终止恋爱关系。
孟X于2014年4月11日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指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照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本案中,孟X按照习俗给付张X见面礼10000元,证据确凿充分,孟X要求张X返还彩礼100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由张X适当返还5000元。
孟X要求张X返还双方交往中花费4000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孟X要求周X与张X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X彩礼5000元;
二、驳回原告孟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孟X负担50元,由被告张X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守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