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李XX,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李XX,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王X,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李XX、李XX、李XX诉被告王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李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荣海
代理审判员姜晓辉
人民陪审员周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