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光娟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侯XX


审  判  员  崔  峨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裴XX


  • 2013-11-06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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