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侯XX
审 判 员 崔 峨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