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胡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胡XX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XX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胡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XX
审判员 毛XX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XX